加班薪资规范的规定有什么
加班薪资规范的规定如下所述:
《中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能超越一小时;因特殊缘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能超越三小时,但每月不能超越三十六小时。
《中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缘由,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置的;
生产设施、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问题,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需要准时抢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中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薪资的薪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高于薪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可以安排补休的,支付高于薪资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高于薪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资报酬。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时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规范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准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根据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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